本報特約評論員徐立凡
  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還談不上是公積金改革的破題處,原因是,它觸碰的是沒有利益博弈的地方。只有整體性改革走在前面,公積金改革才可能成為現實。
  全國多地近日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受到購房者歡迎,也引發了社會對住房公積金的熱議。這是應該回到公眾視野的改革議程:就運行多年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顯現的積弊而言,任何破冰之舉都可視作為今後應當進行的公積金改革造勢,有利於凝聚這一領域的改革共識。但是,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能否起到這樣的作用,尚存疑問。
  多地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之舉,是在簡化購房貸款公積金提取手續的同時,對租房公積金的提取進行限額。毫無疑問,簡化手續意味著對個人財產權的強調,這是其具有改進意義的一面。因為本質上,公積金屬於個人住房儲蓄資金,理論上個人應當擁有相對自由的使用權——只要如約履行了工作職責。但在過去,嚴苛的提取規定大大限制了個人權利。但是,如果從設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出發點和在職職工居住權得以滿足的現實路徑來看,放寬提取公積金附加的限制條件距離公積金的初衷不是近了而是遠了。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政府為解決職工家庭住房問題提供的一種政策性融資渠道,如果只放寬購房者提取公積金的條件,卻對租房者限額,等於相較於購房,沒有完全承認租房也是居住權的實現途徑之一。而無論從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空間還是從國際經驗看,租房而非購房,應成為滿足居住權的主要途徑。現實中,許多有公積金賬戶的人,也是先租房然後慢慢積累資金買房。對租房提取公積金進行限制,與公積金提取的現實需求存在背離。
  當然,對租房提取公積金進行限額有可以理解的現實原因。現在職工流動性越來越大,如果不限額而允許一次提取,確有可能導致雇主利益受損。而且,公務員體系和福利待遇好的單位人員流動性小,利益容易受損的總是那些人員流動性大且本來就有公積金負擔的中小企事業單位。不加限制,有可能導致單位繳納公積金的比率進一步下降。
  不能兩全的困境,表明住房公積金確實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不改革,則簡便提取手續無法普惠:它更多的是方便了富裕單位和有資格購房者,而無法方便不富裕單位和租房者。
  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還談不上是公積金改革的破題處,原因是,它觸碰的是沒有利益博弈的地方。住房公積金的真改革,是對不同性質單位之間存在的不公平性、對在職職工和非在職職工之間存在的不公平性、對中小企業因此背負的人力成本都加以考量,如此才可能找到平衡路徑。喊了多年的公積金改革之所以躑躅不前,正在於其涉及整個社會系統。只有整體性改革走在前面,公積金改革才可能成為現實。  (原標題:提取放寬對公積金改革觸動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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